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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5〕82号)

来源:安全总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1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新疆虹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3126MA78JFLG60法定代表人雷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20850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 安许证字[2020]005774地址:新疆喀什叶城县315国道昆仑大道18(3-6-207)

经查实:拟被处罚人新疆虹泰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导致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情况......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虹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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