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水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承建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中亚北路与城北主干道交汇口下管廊内配水管线工程,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应急救援预案中救援人员未按照要求进行职责分工、处置措施缺少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内容,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为此,我厅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八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的行政处罚。
近日,你单位提出解除暂扣申请,我厅组织专家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重新审核,认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已基本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