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宁新龙,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编号:新建安A(2024)0111652。
经查实:宁新龙通过新疆国鑫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报考安管人员A证,个人社保缴费企业与国鑫公司不一致,证明拟被处罚人国鑫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培训合格证明、企业任命文件等文件均系伪造材料,不符合报考条件。上述人员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违法行为。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7号)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规定,对被处罚人给予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的处罚措施。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