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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5〕9号)

来源:质安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1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良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034407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17003342,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铁克其乡65号亿盛大厦1222201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库尔勒长润·熙悦佳苑项目,在20241126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第四考核巡查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落地卸料平台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部分位置模架高度超过8m,未按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专家论证,违反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的规定。

现依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长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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