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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5〕7号)

来源:安全总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05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胜保,资质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10107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18004001,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公安局旁(尼雅大厦楼)。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考核制度组织检查并考核;未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及时;未按规定制定演练制度并实施。危险源控制制度不齐全、不完善,未针对识别评价出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管理方案或相应措施。未定期检查安全标志实施情况;未按要求配备满足需求的安全检查和检验仪器工具,且未提供仪器检测报告。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四条(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对被处罚人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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