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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5〕3号)

来源:质安处、安全总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5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皓伊,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017673,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05]000663,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托乎拉路以南阿温大道以东交汇处鑫巢小区15栋一单元201室。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照年度计划实施教育培训;企业安全检查不全面、不及时,对检查出的隐患未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治,且整改记录不全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不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中未明确安全技术措施,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目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对被处罚人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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