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疆华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清,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024349,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05〕000131,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路113号。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华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年度计划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及时;未按预案落实救援物资;未按规定明确本单位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个别作业人员(建筑电工)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预案落实救援物资,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警告标志等内容。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对被处罚人新疆华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