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喀什嘉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10027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20]005561,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环路(海天·中华名园小区)G16幢18层1801室。
经查实:被处罚人喀什嘉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对多发或重大隐患未排查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未按规定制定演练制度并实施;未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明确危险源;未制定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及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未制定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对多发或重大隐患未排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未按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落实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志使用不符合标准等内容。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对被处罚人喀什嘉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