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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4〕55号)

来源:安全总站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30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新疆大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买买提吐尔逊·艾尔肯,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20101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20]005882;地址: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克孜勒苏乡古力巴什村303号。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大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企业危险源标识不全,未根据隐患排查情况制定管理措施;未按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未对多发或重大隐患进行摸查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未建立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及分包单位管理制度等内容。以上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对被处罚人新疆大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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