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佟凯凯,男,身份证号:654122********071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新建安C3(2020)0051702,注册单位:新疆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木乃县迎宾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配套)专职安全员。
被处罚人佟凯凯作为新疆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吉木乃县迎宾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配套)专职安全员,未履行岗位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对事故负有责任。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佟凯凯作出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12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