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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4〕23号)

来源: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18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新疆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19618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20]005873地址:新疆阿勒泰地区吉木乃县滨河小区36号沿街商铺2法定代表人:刘文都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吉木乃县迎宾路以南片区老旧小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配套)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缺失,安全监管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现场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交底,导致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的规定被处罚人新疆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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