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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4〕22号)

来源: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18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6500694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05]000958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宁边东路195号(19618栋一楼)法定代表人:陈根生

经查实:被处罚人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施工2023年度集中供热代建工程-云栖麓里二次网建设项目,深度超过三米的基坑(槽)土方开挖工程属于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的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的规定被处罚人新疆东方环宇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出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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