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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99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来源: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6日 点击数:

玛伊努尔·阿巴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第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您提出的放宽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制建议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但该调整会突破国家现行政策规定,自治区层面无权自行放宽。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在2026年4月16日的相关会议上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家庭,再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优化情况

为更好满足合理购房需求,我厅于2025年10月15日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促进住房宜居安居的意见》(新建金〔2025〕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5条创新类政策、13条优化类政策、4条落实类政策,持续释放住房公积金惠民红利,该《意见》在全国是为数不多从省级层面系统性出台全域优化措施的政策文件。包含一是允许各地(州、市)根据实际,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的倍数关系由现行倍数(N)提高至N+5倍以上,将月还款额与月收入额之比上限提高至60%,不区分单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和账户余额倍数均不区分首次、二次;二是优化贷款发放期限,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取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个月的间隔;三是出台“县域首套房”政策,允许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在自治区任一拟购房县(市、区)无自住房的缴存家庭,再次申请贷款按首套房政策执行;四是支持多子女家庭,对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上浮;五是延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龄,最高可延长至68周岁,且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展期和缩期两种服务。

截至目前,14地(州、市)均已出台贯彻落实的政策措施。2026年第一季度,自治区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23万笔、59.25亿元,同比增长1.36%、11.75%,《意见》效果显著。

三、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持续跟踪住房公积金政策最新动向,待国家出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优化调整政策后,第一时间指导各地(州、市)贯彻落实。同时,我厅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认真倾听群众诉求,在政策框架内不断优化调整更多有力惠民措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持续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欢迎继续关心支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6日

联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联 系 人:彭思琦   联系电话:0991-282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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