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丽阿依赛姆·赫克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23年4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由政府规章调整为地方性法规,立法名称为《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条例》,列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行政立法工作计划“需要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当年已完成稿件的起草修改、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疆内外调研等工作。
2023年底,因国家层面启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且结合多轮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2025年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立法项目《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条例》修改为《自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列入当年立法工作计划“需要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我厅结合工作实际,再次开展调研工作,并结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了《条例》。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结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进程,我厅继续做好《条例》起草修改工作,进一步与自治区人大环资委、自治区司法厅沟通,争取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尽早出台。待《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厅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处罚办法》。保持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进一步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欢迎继续关心支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15日
联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发展中心
联系人:崔博 联系电话:138998495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