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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07号代表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来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发展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5日 点击数:

古丽阿依赛姆·赫克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20234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由政府规章调整为地方性法规,立法名称为《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条例》,列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行政立法工作计划需要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当年已完成稿件的起草修改、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疆内外调研等工作。

2023年底,因国家层面启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且结合多轮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2025年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立法项目《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条例》修改为《自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列入当年立法工作计划需要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我厅结合工作实际,再次开展调研工作,并结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了《条例》。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结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进程,我厅继续做好《条例》起草修改工作,进一步与自治区人大环资委、自治区司法厅沟通,争取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早出台。《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厅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处罚办法》。保持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进一步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欢迎继续关心支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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