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提案》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是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有关要求。
一是在促进建筑市场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研究制定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依法治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建建函〔2022〕13号),进一步明确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不得随意设置招投标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将企业在本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作为中标条件。并指导督促各级住建部门及时清理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
二是在规范建筑领域招投标市场行为方面,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新建建〔2023〕1号),通过信息化手段,梳理并排查全区1063家建筑业企业分公司在招投标环节是否存在被要求设立分(子)公司情况,指导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要求设立分(子)公司情况监管效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在严厉打击住建领域招标投标负面行为方面,研究制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新建建函〔2023〕17号),指导各地将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作为招标单位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负面行为之一。
四是加强违规要求跨地区设立分(子)公司案件查处方面,研究制定《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建建〔2023〕3号),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针对招标投标违规行为等方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招投标情况核查反馈机制方面,研究制定《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核查反馈工作方案》,依托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对各地州进场监管项目招投标情况、营商环境建设情况进行核查。2023年以来,全区共重点抽查了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等10个地州市20个项目招投标情况,发现问题85个,各地州共下发整改通知书9份、工作提醒函1份、约谈代理机构3家、约谈评标专家1人,处理涉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问题1件。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抓好《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有关要求,高度重视治理工作,统一思想,持续净化市场环境,坚决防范和杜绝跨地区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扎实推进落实全区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欢迎继续关心支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0日
联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 系 人:李鹏阳 联系电话:0991-2824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