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布都吾甫尔·阿布都古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退伍军人申请经济适用房降低门槛的建议》收悉。现将研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扎实做好优待工作,2021年10月,我厅配合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新退役军人发〔2021〕27号),明确提出:“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针对退役军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治区已有明确的文件要求。
下一步,我厅将指导各地扎实做好对退役军人的住房优待工作,让退役军人获得感成色更足。
感谢您提出的建议,欢迎继续关心支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日
联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联系人:热依沙联系电话:0991-2317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