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21〕60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建筑专业、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及地州市从事建筑工程、房地产经济工作申报高级职称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工程工作申报中、初级职称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口支援新疆1年以上,且正在援疆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省部级人事(职称)部门或军区政治部开具委托函的中央驻疆单位、外省驻疆企业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评审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建筑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查阅网址:https://www.xjzcsq.com/rzzgwj/1313.htm。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员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www.xjzcsq.com)进行个人注册,选择相应的评审专业和级别后新增申请书。申请书所有栏目必须认真填写并上传佐证材料,栏目无填写内容的应注明“无”。其中:“学历学位情况”栏目中需上传国家教育部学信网证书的查询结果(网址:http://www.chsi.com.cn/),“其他附件或证明材料”栏目中上传单位公示结果。申报人务必上传扫描清晰的材料,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申请书填写无误后提交申报人所在单位(基层单位)审核。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基层工作单位)要对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公示结果(附件1),公示结果需签字、盖章。基层工作单位在“单位推荐意见”栏目中需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完整、有效,同意推荐”,提交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地厅级材料接受部门)审核。
(三)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地厅级材料接受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后提交建筑工程、房地产经济评审委员会(评审机构)审核。
(四)建筑工程、房地产经济评审委员会(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善的予以退回,申报人需在退回后的48小时内完成修改后再次提交,逾期未补充,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申报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至10月20日。个人申请书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机构)网络审核通过后,由各单位人事(职称)部门统一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报送至评审委员会并交纳评审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需使用A4纸双面打印,有水印为有效。基层单位推荐意见和呈报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并签字盖章。未填写或填写不正确的不予受理评审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参加“访惠聚”驻村、驻村管寺、南疆学前教育支教和内地服务管理工作以及担任驻村第一书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申请书“继续教育”栏目中提交《自治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教育免试审批表》(附件2)。
(二)取得国家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见附件3。申请书“专业技术资格”栏目中上传相应的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
(三)严格落实审查推荐责任追究制度,做到“谁审核,谁负责”。对申报人在职称评审中违纪违法情况,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执行(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评审结果公示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zjt.xinjiang.gov.cn),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布孜热·甫拉提陈晓玉
联系电话:0991-2837448;0991-2833032;
评审委员会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楼A座2201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