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举办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普法对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处室、单位
普法活动形式:法治讲座
普法活动日期:2018年5月10日
供稿:马权慧明
审稿:杨健
检索主题词:宪法宣传教育
二、案例正文采集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治保障
【活动概况】
2018年5月10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宪法学习活动,邀请自治区党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陆海岩作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治保障——深入学习2018年宪法修正案》专题讲座。
陆海岩副教授分三个方面对2018年宪法修正案进行了精彩解读。一是讲述了我国社会发展与宪法修改,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五次修正的必要性进行讲解,指出我国宪法的修改是党和国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科学决策;二是讲述了我国宪法框架与修改内容,重点讲解了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特别是对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监察委员会职责进行了解读;三是讲述了我国宪法实施与法治发展,通过讲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对提升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进行了讲解。
【重点宣传内容】
一是介绍我国社会发展与宪法修改。学习宪法修正案要与中国近代史相结合,与改革开放相结合,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是四部宪法制定过程。中国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第二部宪法是1975年宪法,受“左”的思想影响。第三部宪法是1978年宪法,不完善。第四部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颁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五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作出修改。我国历次宪法修改的原则: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二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国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
二是介绍我国宪法框架与修改内容。宪法序言部分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将其与科学发展观一同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把“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有利于从宪法上确认这一重要理论成果。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也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我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充实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总纲部分修改,体现了宪法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工与制约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国家机构部分,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是保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更符合全党、全民、全军的共同意志和共同要求。
增加设区的市的立法权“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还对宪法第一章“总纲”、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相应条款作出了修改。修改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目标就是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设立监察委员会涉及国家机构职权的重大调整和完善,所以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在宪法中作出规定。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为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三是介绍了我国宪法实施与法治发展。要提升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监督,国家建立合宪性审查机制,树立宪法权威。
【活动特点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