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zjt000000/2026-00014 发布机关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商品房去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普通文号 新建房〔2026〕25号
成文日期 2026-10-1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商品房去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房产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10日 点击数: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稳中向好工作要求,加快自治区房地产去库存、促消费、优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商品房去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精准施策,在贯彻落实《若干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州、市)房地产政策措施,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加强宣传引导,强化市场预期,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新疆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10月10日

 


关于加快商品房去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

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稳中向好工作要求,多措并举盘活存量商品房、优化供应结构、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房地产市场回稳向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商品房消费

(一)精准发放购房补贴。各地(州、市)在财政可承受、防范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研究制定购房补贴政策,积极促进住房消费。鼓励各地(州、市)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措施,加大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援疆干部、西部志愿者等群体购房支持力度。2026年自治区安排3000万元专项奖补资金,对各地(州、市)房地产去库存促消费工作给予奖补支持。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人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契税、物业费和装修等购房相关费用。支持各地(州、市)加大激励措施,吸引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居民家庭在购房所在市、县名下无成套住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办理。非住宅商品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四)落实住房交易环节契税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二、支持住房“以旧换新”

(五)鼓励实施置换住房贷款贴息。支持各地(州、市)结合财力状况,对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挂牌出售自有住房的居民,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补助。

(六)支持收购存量房屋。鼓励国有企业按规定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安置房等。鼓励企业通过金融贷款、自筹资金等方式,依规收购二手住房。可面向出售二手住房的居民发放购房券,定向用于冲抵购置新建商品房房款,购房券成本由收购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按比例承担。

(七)开展中介“帮卖”服务。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以旧换新”意向购房人签订“卖旧买新”三方协议,对于旧房在约定时间内帮助售出的,按约定及时办理新建商品住房购置手续;对于旧房未在约定时间内帮助售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对旧房进行“兜底收购”或者按照约定退还购房人新房购置意向金。

(八)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予以退税优惠。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加力收购存量商品房

(九)拓宽收购主体范围。保障性住房主要采取收购、改建、改造等方式筹集,各地(州、市)要用足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支持政策,加大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力度。鼓励各地(州、市)在依法依规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基础上,指导辖区内高校、医院、科研院所、产业园区运营单位等主体,按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收购存量商品房,经适度改造、完善配套后,统筹用作宿舍、周转住房等。

(十)支持发展新业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收购存量商品房,通过调整规划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等,用于自主经营公寓、民宿、酒店、康养等,或采取“收储+托管”运营模式,委托第三方专业租赁机构开展住房租赁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和经营性物业贷款,满足企业收购存量商品房及经营期装修改造、运营维护等融资需求。

四、优化商品房供应

(十一)强化房地联动。科学编制年度住房发展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完善土地供应与商品房去库存挂钩机制。对商办饱和、配套完善、有职住平衡需求的区域,支持将规划商业服务业用地依法依规调整为住宅用地。

(十二)优化调整项目和用地规划。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已开发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按“商改住”要求变更规划设计条件、适当降低商住配比、调整规划设计,并补缴土地出让金。支持通过改建改造、节能改造、增配设施等方式,对存量非住宅商品房实施改造,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体育健身、旅游休闲、新消费场景等。

(十三)加大房票安置力度。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主要通过“房票”方式进行安置。各地(州、市)应结合城市更新和互嵌式完整居住社区建设,补齐存量商品房项目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带动商品房库存去化。

五、优化营商环境

(十四)加强用地供应保障。全面落实“净地”出让,对已出让地块因征收拆迁、管线迁改、用地性质变更等遗留问题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加快消除开发障碍。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储盘活低效存量、零星边角土地。依托城市更新统筹整合片区资源,推动地块连片整体开发,优化拟出让用地容积率、绿地率、公建公服设施配建比例等规划条件,提升综合开发价值。

(十五)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已取得地下建筑不动产登记证并转让所有权的确认收入,扣除相应成本、费用,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

(十六)推进无产权地下建筑确权办证。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地下建筑,符合详细规划的,可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建筑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车库、储藏室等地下建筑,权利主体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