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2024年度城镇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汇编

文章来源:城乡人居环境发展促进中心 发布时间:2025-07-14 18:3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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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疆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4927日,阿克苏世纪太百购物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对排水管道更新改造施工,因施工操作不当,挖破地下天然气管道。由于燃气管道被挖断倒灌入污水,且污水量较大,抽水较慢,抢修时间较长,造成17个小区停气。20241111日,阿克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核查,新疆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新疆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乌鲁木齐市经开区万达广场餐饮企业负责人私自拆除燃气设施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4322日,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收到新疆燃气集团头区分公司举报,位于乌鲁木齐经开区某商业综合体的餐饮企业附近闻到燃气气味,该局立刻组织新疆燃气集团公司经开区分公司赶往现场进行处置。根据现场勘察,该餐饮企业燃气阀门开启,燃气管线末端与DN25球阀连接处被锯断拆除,端口处未做封闭,存在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调查此次燃气事故,2024329日,经开区城管局对某餐饮企业投资人蒋某进行约谈,蒋某确认燃气管道(规格DN25)末端与燃气阀连接部位是他们退租时拆除,造成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422日,经开区城管局对原经营者(负责人)周某处以罚款2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巴州和硕县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检查燃气用户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燃气用户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427日,州安委会反馈和硕县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下发的9月和10月《商业、工业和采暖等非居民用户燃气设施安检单》未书面告知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灶具超期使用、私接三通及连接软管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和硕县住建局对和硕县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克州阿图什市燃气有限公司擅自关闭城区供气阀门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4813日,克州燃气有限公司擅自关闭城区供气阀门,造成城区1400分至1510分停气,且造成全市约37000户居民在用气高峰期时无法正常使用燃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2〕,该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对克州燃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五:阿克苏纺织工业城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违反治安处罚法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485日,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巡线工作时发现纺织工业城纺织大桥一处天然气阀门疑似被人为打开,造成人为天然气泄漏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立即采取关阀措施,未造成事故发生。后经阿克苏市住建局牵头,联合公安技术勘验,锁定演艺人卡某。经核查,卡某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2024924日,阿克苏市公安局对卡哈某依法行政拘留。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六:昌吉州阜康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燃气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从事燃气作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4年7月10日,在昌吉州住建局、昌吉州市场监管局、昌吉州消防支队“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阜康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充装人员杨梦某、祖鲁巴某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从事燃气作业。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对阜康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乌鲁木齐市经开区新疆乌鲁木齐分公司迎宾路加油(气)站违反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4105日,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城市管理局对新疆乌鲁木齐分公司迎宾路加油(气)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气站负责人刘福某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日巡检次数未按照该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自2024916日后未记录每日巡检情况当事人刘福某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2025115日,经开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新疆乌鲁木齐分公司迎宾路加油(气)站负责人刘福某处以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卡拉麦里路商业街兰牛肉面店违反消防安全法规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4519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五彩湾新城卡拉麦里路商业街兰牛肉面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燃气管路长度不符合要求(软管长度超过2米)的隐患问题,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下发准消限字2024017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2024523日到期复查时,发现该场所燃气管路长度不符合要求(软管长度超过2米)的隐患问题未整改,该场所存在燃气管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逾期未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530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马某经营的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兰牛肉面店责令停止使用燃气管线,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私立幼儿园违反消防安全法规行政处罚案

案情: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高新区(新市区)私立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未安排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消防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94日,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高新区(新市区)私立幼儿园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十:吐鲁番市高昌区家用电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4513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高昌区家用电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6台燃气灶具头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产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涉嫌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245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收违法销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6台和违法所得60元,处以罚款14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阿勒泰地区富蕴县百货销售不合格液化气煤气专用软管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489日,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样检查中发现,富蕴县百货销售不合格的奥瑞雅牌高级精编钢丝天然气液化气煤气专用软管(型号规格:9mm)的产品。富蕴县百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以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71.5元。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十二: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鄯善加油加气站未按要求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4222日,鄯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鄯善加油加气站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当天的监控检查发现该站有1名加气员对新B80***、新AF6***车辆充装LNG气体。查看记录本未发现填写车辆的充装记录。并当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局检查指令书》(鄯)市监特令202415号,予以责令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2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克拉玛依市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行政处罚案

案情:2024318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乌尔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在乌尔禾区辖区企业食堂发现了已达报废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乌尔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时间对现场液化气瓶进行收缴,并复核液化气瓶相关信息。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编号显示其产权属于克拉玛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据调查克拉玛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自2023928日至2024320日立案调查期间持续对1198个已到达8年报废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了违法充装作业。

克拉玛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理。鉴于克拉玛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对1198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违法事实,违法充装气瓶数量符合自由裁量的从重情节,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59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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