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科教处 发布时间:2026-06-23 12:1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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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深化改革,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与服务水平现结合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办学条件。依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学许可(建筑工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具备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课程体系、师资、场所、设施设备的公办院校,均面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工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持证的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统一培训流程。建筑工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应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证书;安管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根据需要自愿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继续教育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完成规定学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支持和引导行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学、培训、继续教育等方式提升专业能力,适应岗位要求。

三、规范办学行为。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与行业规范,坚持规范办学,对培训质量承担直接责任,在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职业培训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严格考勤制度,完整留存不少于3年的培训全过程资料(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每期培训开展质量自评;线上培训应当符合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培训平台应当具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学习行为管控、学习记录查询统计、互动交流和质量监控等功能,确保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强化考核工作。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评价机构建立考评员库(包括理论和实操),运用人脸识别、实时监控、防作弊等技术手段,防范替考、远程协助、屏幕共享等违规行为,规范培训组织实施全链条管理;职业培训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考核频次,针对培训学员科学合理地制定考核计划,按照一场一档建立学员考核档案,如实记录考核时间、地点、内容、人员、结果等信息,妥善保存考核音视频资料。

五、畅通投诉渠道。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公布职业培训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办职业培训学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职业培训中存在扰乱培训秩序、侵害参训人员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公办院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加强监管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各地(州、市)培训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建立更新全区统一考试题库,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逢培必巡、逢考必督”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工作的具体监督。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年度检查制度,通过信息化方式共享异地培训备案、开班申请、考核计划等信息,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关于明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培训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建科函2021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新建科函202211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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