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上海中心A座项目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相关规定,我厅对绿地集团乌鲁木齐置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乌鲁木齐市上海中心A座项目”进行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经审查,该项目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确定通过本次行政审查。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所有行政执法决定(含行政许可)必须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或政务大厅等统一平台进行公示。现按照要求,对乌鲁木齐市上海中心A座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信息进行公示。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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