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的通知

文章来源:住建部 发布时间:2024-05-14 12:4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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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水务局,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

乡建设局:

    近年来,我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先后在90个城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各地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机制。近期,我部总结地方在工作组织、统筹规划、全流程管控、资金保障、公众参与等5个方面的探索 实践,形成《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现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5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绵城市建设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

序号

政策机制

主要举措

具体做法

工作组织

(一)制修订地

方性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海绵

城市建设提供

法规制度保障

1.上海市、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文件,明确海

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2.池州市、太原市、南平市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关键管控指标,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全过程管控流程,明确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评价考核机制,强化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违

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3.唐山市建立海绵城市建设“1+N”法规体系,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在公共 停车场所管理、排水与再生水管理、节约用水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制修订中,融入海绵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具体要求。

(二)建立海绵

城市建设统筹

推进机制

1.北京市、武汉市、长治市组建海绵城市专职建设管理处(科)室,专人负责推进制订海

绵城市建设有关规划、计划和政策,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考核评价等工作。金华市、孝感市、龙岩市、晋城市成立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等专职机构(事业单位),定员定编定责,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立项审核、规划管控、设计审查、项目

建设、竣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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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皇岛市、广安市等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机制。将海绵城市建  设要求融入地方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自然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职责,建立实  施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项目推进、资金保障、考核通报等重、难点问题,

各部门统筹协调决策、常态化推进。

(三)强化绩效

考核

1.江苏省将海绵城市建设情况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

作用,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2.长治市、昆明市、无锡市等建立海绵城市建设政府绩效考评办法,或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生态文明建设、年度绩效考评创先争优等考核体系,对市直部门、各县  (区)、重点企业等开展考核。考评内容包括海绵城市建设政策制定及落实、规划编制、项目  推进、市直部门和各县(区)组织分工落实情况等,并对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  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市直部门和各县(区)年度综合绩

效的重要依据。

统筹规划

(一)科学编制海绵城市建设

专项规划

上海市、武汉市等(超、特)大城市结合本地海绵城市建设管控需求,分层级、分区域编  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形成市区两级互为支撑、各有侧重的海绵城市规划管控体系,指导各区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法定图则,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信阳市、泸州市、中山市等针对近期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划分完整的

排水分区,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分年度细化落实具体建设任务,明确实施主体。

(二)加强相关

规划衔接

在编制道路、排水防涝、绿地系统等专项规划中,充分衔接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

目标、指标和管控要求。厦门市编制《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在城市空间规划体系顶层设计中


全面融合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通过划定生态控制线,将生态格局保护要求落到自然山 水空间,形成事权对应、协同实施的海绵城市建设“一张蓝图”。漳州市、信阳市在城市排水防涝、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中,充分衔接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蓝”“绿”空间保护要求,保留城市自然洼地并恢复为生态调蓄空间,对全市水域划定水系控制线进行保护,提出 自然坑塘的保护名录及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管控。西宁市等在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中,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关于雨水径流控制的要求,规划城市绿地承

担周边区域雨水的调蓄、净化功能,并明确需要调蓄、净化的规模。

(三)强化规戈划

成果落地

深圳市、广州市将批复后的海绵城市规划成果,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空间管控和城市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指标控制要求,统筹安排项目建设时序,保证

项目有效落地。

全流程

管控

(一)在项目立  项和用地阶段,明确海绵城市

管控要求

1.厦门市将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机制,融入现有“多规合一”建设管理审批流程,在规划指标控制、供地条件约定、方案合理性审查、施工图审核和竣工验收等5个环节中,明确各  类型建设项目需要执行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深圳市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在出具“招拍挂”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综合考量项目类型、地块面积等因素,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具体指标要求,如占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建筑类项目,应提高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其中,新建居住类项目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应大于60%;新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商业办公  类项目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应大于50%;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应小于改  造前,并且应大于30%。宿迁市、鹰潭市等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悬

浮物总量削减率、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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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华市、龙岩市等明确要求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论证海绵城 市建设适宜性,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建设目标、技术思路和具体措施,开展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海绵设施的技术合理性、投资合理性进行审查,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载

明相关海绵设施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保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需求。

(二)在工程建

设许可阶段,落

实海绵城市管

控指标要求,加

强各设计阶段

的专项技术审

1.武汉市、广州市、岳阳市等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等阶段,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章)。广州市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专篇(章)应包括说明书

指标计算书、“四图三表”(“四图”指下垫面分类布局图、海绵设施分布总图、场地竖向及径

流路径图、排水设施平面布置图,“三表”指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目标取值计算表、建设项目海

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自评表、建设项目排水专项方案自评表)等内容,并核算海绵设施工程造价(可包含在主体工程造价中)。唐山市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阶段,依托市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展海绵城市方案设计专篇审查,实现网上审批,提升审批效率。

2.深圳市要求建设单位填写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落实情况自评价表和承诺书,承诺相关 项目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自评价表和承诺书一并提交规划、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主管部门。昆山市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实行联合审查,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方案报批前,应在完成交通影响评价、人防工程、园林景观等方案基础上,增加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并将相关内容纳入项目规划方案。宿迁市建立“专人审查+专家会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制 度,普通项目由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专职人员进行技术审查,重大项目由中心组织行业专

家进行联合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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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宁波市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中的海绵设计专篇,进行材料形式审查和技术审

查,材料形式审查未通过的,不予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查主要包括与规划设计方案的一致性、

场地竖向控制、雨水径流组织、指标核算等内容。南昌市、中山市要求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

文件上传至“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进行审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施工图文件抽查时,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4.宿迁市建立“区级审查+市级抽查”的方案审查监管制度,市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按

5%的比例定期抽查区级项目,并把审查发现的问题报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

(三)在工程施工阶段,强化工

程质量监管

泸州市等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常态化巡查督察制度,牵头部门按月度、季度分层级

督查海绵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形成整改联系单或督办函发送建设单位,并编制督查月报、

季度督查专报等报送市政府。苏州市等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情况纳入设计、施工、监理企

业信用综合评分,激励相关责任主体争先创优。厦门市等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和工程验收等环节,采取日常监督检测和“双随机”抽查等方式,保障海绵工程建设质量。无锡市等统筹开展施工图设计交底,组织项目不同标段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统一交底,明确上下游雨水

排放路径、相关设计指标的相互关系,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海绵城市设计要求。

(四)在竣工验收阶段,推行联

合验收

实行海绵城市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或联合验收机制宁波市、宜昌市、漳州市等建立工程建

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机制,项目建设单位向海绵城市建设牵头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由

本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海绵城市服务中心等专职机构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合格文书。

深圳市、泸州市、昆山市等将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合格作为组织工程联合验收必要条件之一。


(五)在运行维护阶段,落实主体,建立长效运

维机制

1.南宁市、杭州市、芜湖市等建立工程竣工移交机制,海绵城市设施竣工后,随主体工程

同步移交至运行维护主体,由相应运行维护主体负责海绵城市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

2.金华市等按海绵城市设施投资类型确定运维主体。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根据设施类型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的  海绵城市设施,由设施所有者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运行维护;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  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运营维护工作;无明确监管责任

主体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明确运行维护主体。

资金保障

(一)建立政府

持续投入机制

1.四川省、山西省、湖南省、湖北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开展省级系统化全域海绵

城市示范城市建设,省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2.贵州省、江西省、陕西省、江苏省将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

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二)拓展资金渠道,鼓励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

1.潍坊市、芜湖市等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赋予经营 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

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

2.株洲市每年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评优工作,对优秀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相关

海绵城市建设研究成果给予奖励,促进项目质量提升。

3.孝感市设立海绵城市建设运维引导资金,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全社会参与海绵

城市建设。


(三)开展产学研用,培育产业

昆山市出台《关于培育发展海绵产业和海绵经济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支持文件,成立海绵 城市实验室,孵化培育海绵城市设计、施工等相关企业180余家,完成多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设备和产品本土化实验,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用产品,相关产品销往省内外。株洲市出台《关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产业、绿色建造、碳汇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孵化一批海绵城市相关产

业企业

公众参与

强化公众参与

和宣传培训

1.鹤壁市、昆山市等持续开展海绵城市“进校园、进社区”系列活动,通过设计竞赛、摄 影大赛、现场设置科普类海绵设施模型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积极与社区党

建相结合,营造“全民共建共享”的海绵城市建设氛围。

2.各试点示范城市采用专家授课、线上直播、施工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持续开展多层面海  绵城市建设培训,培养本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力量,培训对象涵盖管理、设计、图审、施工、

监理等不同专业队伍.

3.无锡市等定期开展“群众最喜爱的海绵项目”评选活动,发动全市市民对年度实施项目

进行投票,既加强宣传科普,也及时了解市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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