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连队)延伸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兵团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促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和兵地融合发展,规范和引导城镇(团场)各类基础设施向周边临近农村(连队)区域延伸,推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连队)延伸导则》,已经审定通过,编号为XJZJ002-2022,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技术导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6日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