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核准工作操作规程

文章来源:房产处 发布时间:2026-06-18 11:3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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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住宅项目以及综合楼宇、商业楼宇、办公楼宇等非住宅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销名等。住宅、楼宇外围附属绿地(含小微绿地、口袋公园)的命名核准,按照《关于规范全疆城市公园命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城函2026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主体及类型

(一)命名。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楼宇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后、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备案,应当申请住宅区、楼宇命名核准

(二)更名。住宅区、楼宇的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按以下要求申请

1.对未售的住宅区、楼宇,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更名;

2.对已售的商品住宅项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非住宅房地产项目,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由业主委员会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申请更名;

3.对已分配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外)等住宅项目,产权人同意的,可由投资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申请更名;

4.住宅区、楼宇现有命名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及其他地名管理有关规定,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指导有关主体申请更名。

(三)销名。对已拆除、灭失的住宅区、楼宇,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销名。

、申请材料

(一)命名申请材料

1.《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楼宇命名、更名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见附1);

2.代办的应出具《委托书》;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申请主体身份证明;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土地使用有关证明(明确土地出让指标、具体位置、四至范围);

5.其他提供的相关报告(针对社会影响大、专业技术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情况要求申请主体提交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报告)。

(二)更名申请材料

1.《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楼宇命名、更名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见附1);

2.代办的应出具《委托书》;

3.申请主体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

4.项目已取得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材料(立项备案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不动产权登记等,主要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

5.原标准地名批复书、业主或产权人同意更名的书面材料(含业主签名、联系方式及专有部分面积证明)、整改通知书等;

6.其他提供的相关报告(针对社会影响大、专业技术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情况要求申请主体提交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报告)。

(三)销名申请材料

1.住宅区、楼宇拆除、灭失有关证明文件(如房屋灭籍证明、房屋拆迁证明等)

2.原标准地名批复书。

、命名、更名审批流程

(一)受理

申请主体通过自治区智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或新疆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提交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材料。该住宅区、楼宇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初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住宅区、楼宇功能、规模、位置等基本情况与申报地名的匹配度,以及所申报地名的来由、寓意、合理性、是否重名情况进行初步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形成初审意见,通过自治区智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推送同级民政部门。

(三)跨部门审核

市、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日内通过自治区智慧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及时推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1.合规性审核:对照《地名管理条例》及其他地名管理有关规定,核查地名是否存在大、洋、怪、重等违规用语,地名的用字读音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要求;

2.唯一性审核:通过实地踏勘或查询国家地名信息库,确认同一建成区内无重名、同音(含谐音)地名

3.文化性审核:评估地名是否体现地域历史、地理、民俗特色,是否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要求。

针对社会影响大、专业技术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涉及重大历史文化保护或名称争议较大的项目,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主体

(四)审批决定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审核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之日起2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核准通过的,发放《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批复书》(见附2);对核准未通过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主体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

(五)备案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由民政部门分配账号)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备案资料,民政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六)公告

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市、县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标准地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档案管理

市、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做好住宅区、楼宇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流程图

、销名流程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已拆除、灭失的住宅区、楼宇进行销名,并自地名注销之日起15日内,将地名注销信息推送至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参照命名、更名流程进行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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