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30日
索引号 | zjt000000/2023-00043 | 发布机关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名称 | (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普通文号 | 新建规[2022]13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