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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指南(2024年版)》政策解读

来源:抗震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4日 点击数:

一、编制背景

新疆是我国地震最频发的省区之一,地震活动强度大、频度高、影响范围广,地震活动主要集中在天山地震带、阿勒泰地震带以及西昆仑地震带。据统计,二十世纪以来新疆境内发生6级以上地震一百多次,其中7级地震17次;8级地震3次,基本上每年发生一次6级以上地震。全区95%以上绿洲、县(市、区)的城区位于7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区,48个县(市、区)、447个乡(镇)处于8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区,人口密集区、经济发达区呈现与地震带“同带”分布的特点。作为主要承灾体之一的城镇既有房屋,抗震防灾基础薄弱,特别是2024年“1·23”乌什7.1级地震反映出一些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安全不足,对既有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安全缺少相应管理措施,首要面临的就是规范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活动,制定工作指南,指导我区房屋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活动十分迫切需要。

一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自202191日起施行,作为抗震管理领域首个专门行政法规,明确“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自202241日起实施,明确既有建筑抗震鉴定有关技术要求,特别是第2.0.4条规定“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城乡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实际,有必要细化有关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二是提升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安全水平的需要,我区大部分地区处于7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受经济和技术因素影响,抗震区划图不断调整,未进行抗震设防或不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存量较大,一些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存在抗震安全隐患,迫切需要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工作,提高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防灾能力,因此,有必要从自治区层面制定相关文件,指导各地开展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工作。

三是规范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行为的需求,从全国各地来看,都存在鉴定机构责任主体不明确,抗震鉴定报告水平参差不齐,深度不能满足后续加固设计的要求等问题,面对近年来既有房屋建筑安全事故多发的现状,有必要加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管理要求。

二、制定依据及参考

依据的主要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

依据的国家标准规范有《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等。同时借鉴参考了山东省、浙江省、青海省等兄弟省市先进工作经验和做法。

三、编制过程

20245月完成《工作指南》初稿起草后,组织专家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面向社会公众以及向14个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36条意见建议,采纳16条(社会公众19条、采纳5条,专家意见17条、采纳11条)。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本工作指南

、主要内容

本工作指南共有23条。

主要是明确了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以及应当具备的基本技术能力。特别是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以及“《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2.0.4第一款 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等规定,按照能力“就高不就低”的基本原则,首次明确“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

列明了房屋建筑应当进行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情形和应当执行的规范标准;提出了鉴定委托合同的基本内容;明确了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现场调查、检查、鉴定等工作和鉴定报告编制的具体技术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