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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不再对特殊建设工程组织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通知

来源:消防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31日 点击数: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建设工程审批流程,提高服务审批监管效率,压实建设单位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验收工作的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不断提升消防审验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的运行时效。

二、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审查业务。加强对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及时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质量和效率确保审查工作规范有效。

三、鼓励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期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人员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课程辅导,通过模拟审查、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力确保专业知识和技能与最新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以及政策要求保持同步。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交流合作,共享信息资源,学习借鉴消防审验先进经验和做法探索培养建筑领域火灾事故调查专业人才和力量路径

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线上抽查、定期调度通报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的方式,加大对各地(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

五、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新建抗〔20205号)关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规定不再执行,我厅不再组织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同时,《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范围的通知》(新建抗〔202011)文件失效。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过程中如遇困难和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联系人:蒋望玉       联系电话:0991-2819389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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