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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建罚〔2024〕21号)

来源: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18日 点击数:

被处罚人:喀什盛鑫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证书编号:D365002836,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13]002200地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疏勒镇巴合齐路12法定代表人:廖盈飞

经查实:被处罚人喀什盛鑫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喀什智选假日酒店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在拆卸作业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导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规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的规定被处罚人喀什盛鑫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出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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