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村函〔2017〕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居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安居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村安居富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导则》,健全落实农村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动态检查和专项巡查,切实保证农村安居工程质量安全。
各地要规范和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认真落实建筑工匠培训上岗制度,对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由各地发放培训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揽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各地要指导农村建房户按照基本结构设计,与承建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
三、各地要严格落实农村安居工程“四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覆盖所有农村建房户。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通报查处质量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各地农村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将纳入年终重点考核内容。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村[2017]47号文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