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减隔震技术应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文章来源:抗震处 发布时间:2021-09-09 15:5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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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建质〔2014〕25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发展思想,增强城市发展韧性,降低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总结全区减隔震技术应用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减隔震技术应用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减隔震技术应用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隔震技术应用范围

(一)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

(二)鼓励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城市生命线工程、抗震加固、装配式建筑以及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高烈度地震区的其他建筑采用减隔震技术。

二、减隔震技术应用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义务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进减隔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的标准制定和标准化技术建设,提高行业减隔震技术应用水平。加强对各地的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减隔震技术宣传和培训。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减隔震工程的管理力度,建立辖区内减隔震工程监督制度和台账,掌握减隔震工程实施的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减隔震工程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减隔震的施工安装、检查验收等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减隔震工程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应当把减隔震装置检测纳入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加强对减隔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生产不合格减隔震产品的厂家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进行公示,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五)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和工程发包时,对应当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建筑工程,在委托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采用减隔震技术设计的要求。减隔震装置的招标采购应把型式检验作为先决条件,型式检验报告应完整有效,性能指标符合国家、行业、自治区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不得选择不合格的减隔震装置产品或检测装置,降低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不丧失建筑使用功能。

(六)承担减隔震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从事减隔震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新技术标准,其中,项目结构专业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新技术标准编制减隔震设计专篇,设计专篇中应当对减隔震装置及其连接件的性能参数、检测、安装、构造措施及工程维护等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减隔震建筑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减隔震专项施工技术交底,应对减隔震装置进场检验报告进行设计复核;确保减隔震设计、施工安全可靠,经济可行,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产品厂家。

(七)承担减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为具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能力的一类建筑工程审查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针对结构体系、减隔震设计专篇、计算书、减隔震产品技术参数、连接件及子结构和配套构造措施进行重点审查。对于超限高层建筑采用减隔震技术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将减隔震技术应用的合理性作为重要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作为施工图重要审查内容。负责减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人员应参加施工方案专项论证和减隔震专项验收,并签字确认。

(八)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行业和自治区有关最新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减隔震装置的安装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范围,应由主体结构施工单位完成。实行施工单位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作为主体工程的子分部工程,不可分包。减隔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监督下,在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见证取样,并留存记录。设置唯一性标识后送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比例应严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标准要求执行,检测合格的减隔震装置才能应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检查和验收的施工记录,工程竣工后,应配合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九)监理单位应将减隔震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单独篇章规定。监理单位应对减隔震专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应当组织施工和生产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减隔震装置和配套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审核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产品尺寸测量,负责组织见证取样,并对见证检验全过程进行监督,保证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和自治区有关最新技术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应对减隔震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并监理落实。

(十)减隔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对其提供的减隔震装置质量终身负责,必须通过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见证检验,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减隔震装置出厂检验可由制造厂质检部门或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减隔震建筑施工前,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负责减隔震装置施工全过程技术指导。应当建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采集、存储减隔震装置生产、销售、检测等信息,确保减隔震装置信息可追溯。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伪造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行为,将纳入失信主体黑名单,不得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减隔震产品的检测管理

(十一)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新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根据同一项目、同一批次、同一类型的要求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工程项目见证检验前,检测机构应公布检测时间和检测计划,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十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严格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并将检测过程监控资料和数据同步至自治区监管信息系统,接受监督。减隔震生产经营企业、检测机构应将检查过程数据、分析报告同步到自治区监管信息系统,影像数据依法依规自我保存,并可供自治区监管信息系统实时调取。检测机构对检测不合格的减隔震装置,应进行永久标注,不得更换受检产品或者改动产品标识,并于5日内将有关信息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减隔震工程的验收管理

(十三)减隔震专项工程施工应当作为结构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单独验收,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逐级进行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隐蔽工程视频影像验收记录。减隔震专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设计审查专家、生产厂家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

五、减隔震工程的维护管理

(十四)减隔震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显著位置镶刻标牌,公示该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减隔震装置类别、减隔震构造及使用维护等信息,并向使用单位提交有关减隔震专项工程资料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十五)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减隔震装置、柔性连接及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隔震沟、隔震缝、减隔震装置及标识。

(十六)当发生可能对减隔震装置及配件造成损伤的地震、火灾、风灾等灾害后,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建筑工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减隔震装置进行应急检查和安全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修理或者更换。

(十七)减隔震装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生产企业质量终身负责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应予以免费维修或者更换,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过质保期的可按约定收取费用并予以维护或更换;减隔震工程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的,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义务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六、减隔震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全区减隔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组建自治区减隔震技术专家库;建立自治区减隔震工程项目信息库及产品目录库;针对减隔震装置、减隔震装置检测服务、减隔震装置认证服务实施减隔震工程质量目录管理,实行信息公开。

(十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成立本地专家库,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减隔震装置生产销售企业、检测检验单位、施工单位将建设活动中的有关信息及时上传至自治区监管信息系统,确保质量责任可追溯。通过信息系统对减隔震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动态服务管理。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采购列入减隔震工程质量目录的减隔震装置和检测服务。

(二十)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减隔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确保减隔震技术在设计、生产、检测、施工、验收、使用过程中具备全过程管控能力和可追溯性。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上述责任的,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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