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工程建设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霍尔果斯、喀什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用评价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于自2020年11月1日开始,利用新疆建设云系统开展自治区工程建设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信息申报、采集和录入
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企业做好信用信息的申报和采集工作。
(一)企业信息整理和良好信息申报录入
凡在我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含区外进疆企业)均需按下列要求在系统中申报录入相关信息。
1.企业2020年度在自治区内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纳税证明;
2.按照对应企业类型的信用评价标准,整理企业2018年11月1日以来良好行为信息证明材料,按照操作要求录入系统(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二)不良信息审核和录入
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录入工作。
1.不良行为记录由作出处罚决定部门负责录入,时间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计算(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征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2.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以行政处罚决定和通报批评下发日期为准;质量安全事故,以事故结案报告日期为准;
3.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录入的信用信息的审核。
二、时间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企业良好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及企业良好信息审核工作,超期的信用信息不予审核。企业完成信息上传后随时关注审核结果,需修改的按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三、相关要求
(二)企业良好信息录入时,自治区、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行业协会对企业评优获奖信息录入的,企业不再重复录入。
(三)企业应当对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核实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计入严重失信行为,当年度禁止参与信用评级。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审核时,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提供虚假信用信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信用信息复核工作中,发现有不认真履行信息审查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
信用评价结果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定期发布,并与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其他建筑市场行为关联。
各地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有建议,请及时向我厅相关业务处室反馈。
联系人:丁山 李鹏阳
联系电话:0991—2823243、2824646
附件:1.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权限配置申请表
2.操作说明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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