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邱凌燕;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时代广场A座15楼J 。
经查:2019年9月,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在阜康市公园6号住宅小区三标段建设项目60#、63#、66#楼设计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
被处罚人所在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浙江恒欣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凌燕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100000元*5%=5000元(伍仟元)。
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明德路支行营业部(开户行102881001013),收款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帐号:3002010109024911123(交款凭证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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