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立新;住址:新疆昌吉市文化东路587号翡翠北苑7幢2单元1301室。
经查:2019年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在阜康市公园6号住宅小区三标段建设项目60#、63#、66#中未审查出施工图纸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同时未将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被处罚人所在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1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消防安全性;(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复核绿色建筑标准;(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和第13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24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和第27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的规定,拟对昌吉回族自治州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立新处以3万元×7.5%=2250元(贰仟贰佰伍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乌鲁木齐市分行明德路支行营业部(开户行102881001013),收款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帐号:3002010109024911123(交款凭证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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