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公安局旁(尼雅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蔡晓春。
经查:2020年10月9日11时50分左右,由你公司承建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恒运巷705号香山壹号项目16#楼中,发生一起钢筋工人因无佩带安全防护装备造成坠落身亡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厅于2020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建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新建质函〔2020〕55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27日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现决定自11月2日起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于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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